全国两会观察:如何恢复民营企业信心?公平竞争成各方关切
受疫情反复冲击和整体环境下行影响,过去三年许多民营,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信心不足等问题。“如何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是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最为火热的话题之一。
2023年全国两会收官在即,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公平竞争”是今年的一大关键词。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透露,目前总局正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南的修订。
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们也纷纷围绕“如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献计献策。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成两会关键词
每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都是新一年经济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在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公平竞争”成为新一年工作的重要关键词。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认为,当前我国经济进入双循环、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中国的特色优势是市场规模大、市场主体多。而在市场主体中,有很大比例是民营企业,因此要综合施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看来,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将继续加强公平公正监管,秉持竞争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做到“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让这项制度真正成为“长了牙齿的老虎”;此外,还要继续加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力度。
不仅如此,对于“公平竞争”这一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亦有所涉及。最高法报告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司法政策,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南都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了解到,人民法院将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判定规则,设置好“红绿灯”,遏制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在强调“平等保护”。最高检报告提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此外,与全国工商联健全工作机制,务实推进非公经济平等保护。
民营经济保护单独立法呼声不断
相较于监管层面提纲挈领的方向指导,来自各行各业、扎根人民群众的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都在呼吁单独立法保护民营经济。
“立法保护民营经济,能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制定《民营经济保护法》,重点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也建议,在国家层面就民营企业发展进行统一立法,研究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进行统一规范,从源头上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当谈及立法问题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周汉民认为,在民营经济发展进入关键时刻,立法有一定必要,以法治为核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落地。发展民营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民营经济的整体立法。
不仅如此,周汉民还将目光落在国企“竞争中性”问题上。他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序清理、规范各种给予国企的补贴和补贴性质优惠政策,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法治为核心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逐步形成两者合理分工、相融互补、共生共赢的良好发展生态。
翟美卿同样观察到,当前“办照难”“办证难”等公共服务已不再是民企发展的痛点,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竞争中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不平等制度约束。
因此,她认为应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和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放竞争性业务,确保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全国人大代表、大唐西市集团董事局主席吕建中则希望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的司法保护,使企业安心、放心,长远规划,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吕建中建议围绕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方面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强化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此外,他还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性犯罪案件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和避免因办案活动对企业合法权益、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